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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0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孟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孟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孟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7日13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吳孟哲為毒品調驗人口,於113年12月7日13時1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孟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5至38、105至107頁、本院卷第85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被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卷第31至33、39至43、55頁)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2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矯正簡表等在卷可考,是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即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即應依法追訴處罰。是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提起公訴,核無違誤,自應由本院依法判決。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持有、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於112年3月1日執行完畢,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有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被告完整矯正簡表等在卷可考,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其前開成立累犯情形,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是本案卷內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於前案所犯,亦為施用毒品犯行,然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卻不知戒慎警惕,竟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查被告於警詢時向員警表示最後1次施用毒品的時間是113年11月29日等語(見偵卷第16頁)。惟按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以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但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長時限愷他命為96小時,此為本院審理職務上所知之事。是被告於警詢供述之施用時間並非係其在113年12月7日13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是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間與本案客觀證據不符,難認符合自首要件,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竟未知警惕,3年內即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從事做工工作,未婚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8頁),犯後始終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堂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