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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2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玟叡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001、47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玟叡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陳玟叡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違反保護令等情事,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然保護告訴人之權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羈押3月。

二、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月,自115年1月9日起執行,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自115年1月9日起撤銷羈押。

三、又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撤銷羈押者,法院或檢察署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為避免被告另案經執行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被告即行釋放,參酌前開條文規範意旨,由本院先以電信傳真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