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3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怡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012、39501、42193、43455、47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張憲忠與同案被告王松山是朋友,同案被告王松山因不詳土地重劃不盡其意而對告訴人即臺中市政府大里地政事務所主任施宏昌心生不滿,遂與親近友人同案被告張憲忠謀議,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代價買兇打人,而為下列行為:同案被告張憲忠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左右,與友人即同案被告劉政權商議欲教訓告訴人之事宜,同案被告劉政權並與同案被告張憲忠、王松山等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劉政權找來同樣具有傷害犯意聯絡,在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H」之同案被告孫晧哲,並由同案被告孫晧哲找來同案被告苗祺偉告知此毆人計畫,同案被告苗祺偉聽聞後,即向同案被告劉政權、同案被告孫晧哲表示欲找被告林怡先出面處理,並於同年8月16日左右撥打電話予被告告知此事,被告表示願意找人處理,但要先拿前金5萬元,綽號「H」之同案被告孫晧哲則先代墊該5萬元,並交由同案被告劉政權於同年8月22日23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二段之7-11逢科門市前,交付予被告及與被告同有傷害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林高賢。嗣被告與同案被告林高賢找來有相同傷害犯意聯絡之陳弘彬,並告知陳弘彬事成之後,可取得3萬元報酬,3人並於同年8月24日17時許,至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南區之住所,由陳弘彬於同日18時22分許,以車輛遭擦撞為由,將告訴人自住處內騙出查看車輛之際,趁機毆打告訴人肚子兩拳(未成傷,陳弘彬所涉傷害、恐嚇、妨害秩序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遭毆打後,隨即拿出手機欲錄影行兇過程,陳弘彬見狀後即快速離去現場,而在一旁準備錄影之被告亦因陳弘彬出手過快而來不及錄影,即與同案被告林高賢一起駕車離去。被告與同案被告林高賢此次失手後,遂於同日20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之木木行館內與同案被告王琮淂見面,告知同案被告王琮淂毆打告訴人之計畫後,同案被告王琮淂即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當場聯繫綽號「乩童」之同案被告蘇兆源,告知此事,並告以可獲得3萬元報酬,同案被告蘇兆源聽聞後表示願意前往毆打告訴人,嗣由同案被告王琮淂持同案被告林高賢之手機將告訴人之照片、地址及個人資訊傳送予同案被告蘇兆源,同案被告蘇兆源並基於與上開等人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25日4時許,持鋁合金棍棒自臺南搭乘計程車北上至告訴人前開住處前(抵達時已是同日6時40分許),欲待告訴人出門上班時,毆打教訓告訴人,此時被告、同案被告林高賢、王琮淂等人亦乘坐被告所駕駛之不詳車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該處與同案被告蘇兆源會合並在該處等待,嗣於同日7時55分許,同案被告蘇兆源見告訴人出門上班之際,即持事先準備之鋁合金棍棒朝告訴人頭部及身體毆打,致告訴人受有頭皮撕裂傷、左側前臂擦挫傷、右側手肘擦傷、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同案被告蘇兆源所持之鋁合金棍棒更是因劇烈毆打而斷裂,此時站在一旁之被告、同案被告林高賢則已將毆打過程錄影完畢,並隨同在車上等待之同案被告王琮淂一同離去,僅留下受傷之告訴人在該處,被告並將毆打影片分傳予同案被告苗祺偉、孫晧哲,同案被告孫晧哲再將影片上傳予同案被告劉政權,並由同案被告劉政權將影片提供予同案被告張憲忠觀看,同案被告張憲忠則將此事告知同案被告王松山,同案被告張憲忠並於同日(25)18時許,將打人費用15萬元交付予同案被告劉政權轉發予上開參與毆打計畫之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4年8月1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又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5823號、113年度偵字第2941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判,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