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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3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3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鴻鍠

呂婉綾共 同選任辯護人 王百全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第4行至第6行所載「附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4行至第6行所載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與正本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有朋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