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其軒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其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其軒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依法補正,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