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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智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錚(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錚使用李華申請之蝦皮拍賣「vhyoq7_rrw」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售褲子時,未經影片著作權人即入鏡拍攝影片之告訴人林育如同意,基於違反著作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間,自網路上下載而重製告訴人先前入鏡拍攝後上傳於網路、用以介紹、販售保暖褲之影片後,將之公開傳輸在其使用之上揭蝦皮拍賣帳號之保暖褲賣場內,用以販售保暖褲使用。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