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昭羽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昭羽(下稱被告)為金川滷肉飯(即嘉家樂飲食店,其負責人陳連發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員工,明知「冬至湯圓」彩色圖片(下稱本案美術著作)為富爾特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下稱富爾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竟未經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擅自以重製、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前某時,自不詳網站搜尋、下載本案美術著作後,擅自重製本案美術著作並公開傳輸上傳至IG帳號kingrice2020「金川滷肉犯」之貼文上,藉此供不特定之民眾瀏覽,以此方式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富爾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富爾特公司人員於114年3月間上網瀏覽發現本案美術著作遭盜用,具狀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 記 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