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哲嘉選任辯護人 陳雨彤律師
邱芳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哲嘉為「仁在購物商行」之負責人,其明知「澳大利亞雪梨」照片(如告訴狀告證1所示)及以該照片為基礎創作之「EAORON護膚產品」照片及文案(如告訴狀告證2所示;下合稱本案圖片)係他人(均為告訴人吳佳紋拍攝、創作)拍攝、創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該他人(即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被告仍意圖銷售,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犯意,於民國110年中旬某日,指派「仁在購物商行」身分不詳之員工以不詳方式取得本案圖片並加以重製後(重製圖片如告訴狀告證6所示;下稱本案重製圖片),上傳至被告在「Shop2000」購物網站註冊之帳戶(商店名稱為「台港澳日韓大宗批發澳洲大盤」;下稱本案網購店),用以販賣「澳洲EAORON蜂膠面霜」等商品。嗣後陳雍杰(其所涉犯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06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陳尚斌(其所涉犯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932號案件偵辦中)、莊美惠(其所涉犯行,現由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他字第7952號案件偵辦中)、郭昱真、陳雪汶(其所涉犯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831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等人透過本案網購店向被告即仁在購物商行批發購買上開商品欲另行販賣,被告並同意渠等使用本案重製圖片上網販賣上開購得之商品,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因上開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業經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刑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