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尤雅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114年度智訴字第10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尤雅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以114年度智訴字第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