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國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陳世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世國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正確,惟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