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5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國團上列被告因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聲請案號:114年度聲觀字第461號、偵查案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而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而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事項所為之裁定,乃拘束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如被告死亡者,自不得對之為實體裁定。
三、經查,被告徐國團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繫屬後,被告已於同年月14日死亡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13日中檢介沛(常)114毒偵2564字第1149133802號函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