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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覃懷宗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治療案件,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期間(114年度執聲字第2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療字第7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又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0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延長2年6月繼續強制治療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保療字第8號換發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下稱鹿港基督教醫院)強制治療中,自107年3月2日執行迄今已滿7年6月,受處分人強制治療期間將於115年1月30日執行屆滿。受處分人於執行期間接受強制治療課程後,經鹿港基督教醫院114年度第2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有鹿港基督教醫院114年8月26日一一四鹿基院字第1140800059號函及其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可參。是受處分人仍有繼續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第481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治療之期間。

二、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8

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之情,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期間案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㈡受處分人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後,於刑之執行期間,經法務

部○○○○○○○安排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認有再犯之危險,應施以強制治療,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由本院以106年度聲療字第7號裁定受處分人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受處分人徒刑執行完畢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於107年3月2日開始執行,嗣因刑法第91條之1規定修正,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01號裁定受處分人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期間,自112年7月31日起延長2年6月確定,受處分人於接受強制治療之療程後,經鹿港基督教醫院召開114年第21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等情,有各該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強制治療)、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鹿港基督教醫院114年8月26日一一四鹿基院字第1140800059號函檢附91-1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

㈢查上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評估係由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

,依其本職學識,根據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保安處分處所身心治療處遇執行情況、治療成效評估結果、成長史、親密關係、犯罪史及犯罪歷程、犯罪發展歷程、強制治療期間整體表現、工作經驗等項目,以及各項評估量表,綜合判斷並共同討論而做成決議,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鑑定並無擅斷、恣意、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並已敘明受處分人有繼續治療必要之理由,法院即應尊重其判斷,並得作為決定受處分人仍需繼續接受強制治療期間之參考審酌依據。本院並衡酌受處分人前已執行之期間、目前治療情形、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所示評估結果、協助受處分人再社會化及防衛社會安全之必要,以及檢察官、受處分人暨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因素,酌定受刑人延長施以強制治療之期間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