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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瑞光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瑞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光因誣告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