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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春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春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春生前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6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