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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銘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銘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銘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0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