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忠憲被 告 陳豊運 (住居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醫偵字第54號不起訴處分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再審之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之規定,乃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醫偵字第54號不起訴處分聲請再審,既非確定判決,即非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件:「刑事再審之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