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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16號聲 請 人 AB000-A113583告訴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被 告 吳金鵰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強制猥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06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5120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AB000-A11358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為聲請駁回之裁定;而原裁定當事人欄就被告A03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有所錯誤,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

因上開記載為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表編號 更正內容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Z000000000號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