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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明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明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4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請定較低刑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讓受刑人有賦歸社會之可能等語,有其陳述意見表附卷可參。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他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偽造文書 違反銀行法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2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25日、 105年7月28日、 106年7月7日、 106年12月20日、 105年1月25日、 106年12月20日、 104年10月28日至107年10月18日 100年間某日起至102年初某日 107年4月間某日至108年4月間某日、 107年3月間某日至107年7月26日、 105年8月間某日至108年4月25日、 108年2月間某日至108年2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5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 111年度訴字第2183號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0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12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9號 111年度訴字第2183號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3年10月29日 114年1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114年度執更字第1185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706號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