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 請 人 張賢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心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聲請補發裁定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賢文為被告楊心之配偶,被告已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即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882號,下稱本案裁定)提起抗告,因被告不識法律,故由聲請人代為聲請補發本案裁定正本,以補充抗告理由等語。
二、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3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