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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4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炫達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中檢介義114執聲他3473字第114908779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炫達(下稱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下同)15年8月、18年9月確定在案,A裁定附表編號1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7月27日,A裁定附表編號12至13及B裁定所示各罪,犯罪日期均在107年7月27日之前,與定執行刑要件相符,分拆造成僅能以累計之刑度總數而併予接續執行,依刑法第51條,應考量若因實質累加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超過其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若將A裁定與B裁定接續執行,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恐生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例外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㈡惟受刑人係於107年8月28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就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檢察官以A裁定附表編號1至10(已定應執行刑3年8月)所示施用毒品輕罪與A裁定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販賣毒品重罪併列詢問調查,且僅有同意或不同意之選項,未賦予受刑人有實質選擇的請求選項,致使受刑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造成不利於受刑人。

㈢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以緩和接續執

行數個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情形,可將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據此受刑人主張定刑方式應為將A裁定附表編號11作為判決確定日期之基準,而得與A裁定附表編號12至13及B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再與A裁定附表編號1至10之罪接續執行,此定刑方式應與前揭裁定意旨,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應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若採受刑人主張之定刑方式刑期上限為33年8月,然本案檢察官所採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以A、B裁定之組合,分別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之刑期合計34年5月;相較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高於9月,反而不利於受刑人,顯已悖離數罪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本案具有前揭所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請求撤銷該處分,另為適當處置之諭知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載明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旨所為函復,乃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上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另行處理,自不待言。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0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88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另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的評價,透過重新裁量的刑罰,填補受到侵害的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的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的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的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的要件,但因定應執行刑的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的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的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的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述刑罰執行實務上的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的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的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的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的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的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的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的整體關係與密接程度,以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的平衡,暨考量行為人的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的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9月,有前開各該刑事裁定、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53頁);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依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方案,再向法院聲請另定應執行之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函覆否准請求等情,此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7月8日中檢介義114執聲他3473字第1149087791號函1紙附卷供參,且經本院調取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3473號卷核閱無訛,是受刑人以前開檢察官否准其聲請,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程序上固無不合。㈡聲明異議意旨雖主張本案有客觀上責罰不相當之例外情形,

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對其較為有利等語。惟查:

⒈本案檢察官依法執行A裁定所宣示之應執行刑(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105年7月25日之前所犯,已特定其範圍、內涵之數罪且均經判決確定,之後檢察官始就所餘之罪(即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各罪)依同一規則,找尋成就並特定應併合處罰數罪之範圍,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如B裁定所示,繼而依法對受刑人接續執行A、B二裁定所定之刑期計34年5月,要無不合。而A裁定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其首先判決確定者為105年7月25日確定之編號1;B裁定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罪,除附表二編號3、4犯罪日期在105年7月25日之前外,其餘則在105年10月6日至106年8月1日之間,是B裁定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多數係在A裁定即附表一編號1首先判決確定之日即105年7月25日以後所犯,自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上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及18年9月,雖然接續執行之結果已逾30年以上,但此接續執行之結果,與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所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併合處罰而定應執行刑時,宣告多數之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之情形,並不相同。復查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核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

⒉受刑人主張「A裁定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與B裁定所示各

罪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以降低接續執行A裁定、B裁定之刑期部分。經核A裁定就其附表一所列之共19罪(宣告刑總和76年4月,定應執行刑15年8月)、B裁定就其附表二所列之共28罪(宣告刑總和140年2月,定應執行刑18年9月),已分別為受刑人大幅度調降其刑度,享有相當之恤刑利益,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並無對受刑人更不利之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情事,客觀上並無因上開裁定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而遭受「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內部界限,而有將前定刑集團割裂抽出與後定刑集團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節不同,自難比附援引。是受刑人執此指摘檢察官駁回其請求有所不當,尚無足取。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相關事證,認A、B二裁定均已確定,於

客觀上尚乏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復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等狀況,自應回歸一事不再理原則,亦即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均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且依前開說明,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再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案件,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尚無不合,檢察官未依受刑人請求另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違誤不當,實屬適法妥當,洵堪認定。受刑人對於上開檢察官否准其請求之指揮執行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表一(A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9日 105年3月9日 104年8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0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5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6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7月25日 (協商判決) 105年7月25日 (協商判決) 105年12月2日 (程序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723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724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13日 104年8月17日 105年1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14日 105年7月14日 105年7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日 (程序駁回) 105年10月28日 (程序駁回) 105年10月28日 (程序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8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1日 105年3月11日 105年7月2日至7月3日間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1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1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8日 106年8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63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9月13日 105年9月13日 106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582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58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615號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判7次) 有期徒刑7年11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5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5月1日 105年5月25日 105年5月30日 105年6月8日 105年6月14日 105年6月15日 105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647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64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9月25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61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5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55號 編號9至10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1至13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106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號1至10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05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6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55號 編號11至13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106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附表二(B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6日 105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1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41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20日 105年12月8日 105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8日 106年9月8日 106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41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79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8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106年8月1日 106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32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8日 106年11月1日 106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106年度訴字第23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1日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44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30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89年間某日至106年8月1日 106年3月5日 106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44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1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 (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11日 106年3月12日 106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6日 106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18日 106年3月19日 106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1日 106年4月2日 106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900、29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39號(編號1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537號(編號1至27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

編 號 28 (以下空白) 罪 名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3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56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