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正杰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聲他字331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要旨參照),先予敘明。
三、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賴正杰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後,經本院各以100年度聲字第2515號(下稱甲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6號(下稱乙裁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18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該等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應可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既經甲、乙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9月、18年8月確定,並均已確定且具實質確定力,又甲、乙裁定所示各罪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自無所謂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況甲、乙裁定各於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之際,均已大幅縮減其合併刑期。
㈢至聲明異議人雖認以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方式定刑較為有利
,然執行刑之酌定,尚無必定按一定比例或折數酌定之理,是縱如聲明異議人所述之方式改組搭配定刑,亦難謂法院即應依其主張比例折算,致生如聲明異議人主張之有利結果。㈣依上揭所述,自無從認聲明異議人於客觀上有因上開裁定而
遭受顯不相當責罰,亦無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暨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又前述定應執行刑之甲、乙裁定既經確定,即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刑裁定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當無從任由聲明異議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前揭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所示之部分罪刑,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㈤從而,執行檢察官未依聲明異議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因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中檢介乙114執聲他3315字第1149090050號函文就聲明異議人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所為駁回之執行指揮,既係根據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確定判決及甲、乙裁定之確定裁定,依法為之,並無不當情形,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一(甲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8.9.1 98.9.1 98.9.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7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98.12.30 98.12.30 99.2.2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8年度訴字第362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確定 日期 99.1.25 99.1.25 99.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9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9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18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8.9.15 99.1.8 98.11.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72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3776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98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99.2.24 99.3.22 99.5.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99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確定日期 99.3.15 99.4.19 99.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118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592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533號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8.11.26 99.1.6 99.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73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8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判決日期 99.5.4 99.5.5 99.5.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確定日期 99.5.24 99.5.24 99.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533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45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459號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98.10.18 98.10.18 99.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4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3382號 判決日期 99.4.26 99.4.26 99.1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99年度訴字第3382號 確定日期 99.5.24 99.5.24 10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68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686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38號附表二(乙裁定):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99.2.3 99.2.3 99.4.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判決日期 99.5.17 99.5.17 99.7.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990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確定日期 99.6.7 99.6.7 99.7.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4401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犯罪日期 99年4月7日19時2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99.3.29 99.3.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60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6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99.7.9 100.4.21 100.4.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 確定日期 99.7.31 100.7.20 10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4401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303號(編號5至7定刑有期徒刑17年)(乙股)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4.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6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0.4.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 確定日期 10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303號(編號5至7定刑有期徒刑17年)(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