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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5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偉辰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被 告 傅少轅選任辯護人 江映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徵耀選任辯護人 吳憶如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傳豐選任辯護人 陳凱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7號),聲請毀棄或取樣後銷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偉辰、傅少轅、黃徵耀、林傳豐4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現由法務部調查局保管中,已據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因法務部調查局來函表示其毒品專庫容量不足且已無多餘空間因應,為維護保管獲案毒品證物完整性及毒品專庫安全容量,請求本署聲請獲案毒品提前銷燬裁定核發處分命令,是附表所示扣案物確有保管不便之情,爰聲請宣告毀棄等語。

二、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該辦法所稱扣案毒品,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查獲而扣押,經檢察官認定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2條及第7條亦有明定。而實施扣押後,扣押物之保管,乃是遂行扣押強制處分之持續狀態,固係檢察官之權職,惟案件既經起訴繫屬法院,於法院尚未審結前,或一部已確定、一部尚未確定,扣押物應否續為扣押、其範圍、如何遂行持續扣押處分,以及部分確定應否移付執行由檢察官處分之等,因事涉當事人權益及案件終結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自應由繫屬之事實審法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其職權決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4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下稱本案大麻),有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113偵5004號卷一第153至159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略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該局114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3530號鑑定書可查(本院114訴107號卷一第179至180頁)。

㈡依聲請意旨所稱因法務部調查局以其毒品專庫容量不足且無

多餘空間因應,為維護保管獲案毒品證物完整性及毒品專庫安全容量,請向法院聲請獲案毒品提前銷燬裁定核發處分命令等語,顯並未認本案大麻將產生危險,或如不及時抽樣銷燬,將有立即喪失毀損的可能;又觀之聲請書檢附之法務部調查局114年7月8日調緝參字第11434520750號函文內容暨本案大麻相關保管資料、毒品專庫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僅係認其毒品專庫之整體容量不足,無多餘空間因應,並未具體說明本案大麻本身有何已達急迫而顯然不能保管、或耗費甚鉅程度之情事。是本案大麻數量雖非少量,而有相當可能造成保管機關之不便,惟此係屬行政機關權責上應以行政作為改善處理之,尚難遽認本案大麻毒品已達須立即毀棄或取樣後銷燬,否則將有害公共利益之急迫程度。

㈢再者,被告林傳豐、黃徵耀於偵查、本院審理過程中,始終

否認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起訴書將附表所示本案大麻引為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之重要證據(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可知本案大麻對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相當影響。本案現尚審理中,日後縱經本院判決,當事人仍有提起上訴之可能,而我國第二審採覆審制,就上訴案件為完全重複之審理,得為證據調查,且不受第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判決理由或證據調查方法之拘束,自無法排除未來仍有調查本案大麻之可能性。

㈣綜上所述,本案仍在訴訟審理中而尚未確定,本案大麻仍有

於未來做為重要證據調查之可能性,倘逕予銷燬,對法院審理調查造成不可逆之影響,恐嚴重損及檢察官、被告4人之訴訟權益,本院經權衡後,認依當前訴訟進度,本案大麻尚不宜於判決確定前取樣銷燬。從而,檢察官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方 荳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1 大麻 10包(907.5公克,植株編號1至10)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偵字第50044號卷二第611至615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3530號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鑑定結果: ①送驗植株檢品250株(原編號1至250),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驗1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②送驗煙草狀檢品7包(本局編號251至257),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035.17公克(驗餘淨重1034.50公克,空包裝總重116.62公克)。 ③送驗種子檢品8包(本局編號258至265),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其中5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25%,種子合計淨重15.34公克。 2 大麻 10包(826.25公克,植株編號11至20) 3 大麻 10包(851.4公克,植株編號21至30) 4 大麻 10包(782.8公克,植株編號31至40) 5 大麻 10包(800公克,植株編號41至50) 6 大麻 10包(748.65公克,植株編號51至60) 7 大麻 10包(811.55公克,植株編號61至70) 8 大麻 10包(806.8公克,植株編號71至80) 9 大麻 10包(772.55公克,植株編號81至90) 10 大麻 10包(802公克,植株編號91至100) 11 大麻 10包(824.5公克,植株編號101至110) 12 大麻 10包(909.55公克,植株編號111至120) 13 大麻 10包(771.85公克,植株編號121至130) 14 大麻 10包(896.8公克,植株編號131至140) 15 大麻 10包(783.8公克,植株編號141至150) 16 大麻 10包(429.7公克,植株編號151至160) 17 大麻 10包(485.7公克,植株編號161至170) 18 大麻 10包(510.4公克,植株編號171至180) 19 大麻 10包(450.1公克,植株編號181至190) 20 大麻 10包(378.35公克,植株編號191至200) 21 大麻 10包(491.9公克,植株編號201至210) 22 大麻 10包(512公克,植株編號211至220) 23 大麻 10包(479.25公克,植株編號221至230) 24 大麻 10包(513.75公克,植株編號231至240) 25 大麻 10包(496.15公克,植株編號241至250) 26 大麻 1包(204.35公克,大麻乾燥半成品) 27 大麻 1包(169.8公克,大麻乾燥半成品) 28 大麻 1包(139.6公克,大麻乾燥半成品) 29 大麻 1包(129.45公克,大麻乾燥半成品) 30 大麻 1包(156.15公克,大麻乾燥半成品) 31 大麻 1包(172.65公克,大麻乾燥半成品) 32 大麻 1包(166.5公克,大麻乾燥半成品) 33 大麻 8包(23.4公克,大麻種子)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