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庭凱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115.05.16」之記載應更正為「112.05.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