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黎添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黎添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黎添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1頁)。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風化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風化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1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59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6日 113年11月18日 114年1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132號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70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7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