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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7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8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愈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愈弘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殺人未遂罪、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執行羈押3月。又於114年5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於114年7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本案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經被告提起上訴,已於114年8月12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