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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明異議人 江昀庭受 刑 人 徐秀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111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江昀庭,為受刑人徐秀英之子女,因父親有疾,平日由受刑人照顧,其他家庭成員均在外工作,爰依法聲明異議,請准撤銷檢察官入監執行之執行命令,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子女,而受刑人於行為時已年滿20歲,此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既已為成年人,又未受監護宣告,縱聲明異議人為其子女,仍非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聲明異議人非受刑人本人,亦非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經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屬有權異議人,從而,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