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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連庭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連庭葦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庭葦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表示意見」,先經合法寄存於受刑人之住所(受刑人之居所查無此人而遭退回),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嗣因受刑人遭通緝,所在處所不明,本院即另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然受刑人仍未回覆,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法院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證,是本院已使受刑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而受刑人經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有多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該等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附表:受刑人連庭葦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2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3日(3次) 112年9月4日(2次)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46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71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8月5日至112年9月9日 112年8月4日(3次) 112年8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2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2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1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30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日(10次) 112年7月27日 112年9月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3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3日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8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2月3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006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聲請書誤載有期徒刑7月予以刪除)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7月26日(4次)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5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3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0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16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640號。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