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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芠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芠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

㈡惟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見該裁定之附表編號1),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佐。本件定執行刑之聲請既非因增加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聲請人亦未說明有何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將上開裁定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另行抽出,與本件附表編號1、2、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將使受刑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所為之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附表編號4備註欄雖記載「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然觀諸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該裁定係就本件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備註欄之記載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9月19日 112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53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1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3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7號 113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34號 113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6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7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68號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2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9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9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8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5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6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