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展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展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所處如附表編號6、7所示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展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展業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7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及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0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8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8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號 112年度簡字第46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315號(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315號(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645號 (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罰金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9時30分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906(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5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8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5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6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29號(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98號(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1540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2日至同年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576號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