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維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0536號、114年度執聲第2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維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
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因案
件尚未結束,故暫不定刑等語,有本院詢問意見表在卷可憑,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8月,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判決之刑度與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就附表編號2至5、7至9所示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態樣類似;附表編號1、6部分,則分別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與前開部分犯罪態樣有別,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㈢至受刑人雖以前詞稱案件尚未結束暫不定刑等語,然刑事案
件經判決確定後,各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程序上乃由法定有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因上訴或訴訟中而未確定,則應由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再行聲請與先判決確定之案件重定執行刑。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所請,非屬本件定應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0日查獲 112年6月3日 112年6月6日、112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71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24號等(含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43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43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46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0號(該判決未定應執行刑)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4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6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5月20日起,逕予更正) 111年12月15日 111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83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03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04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4年1月3日 113年10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04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4年2月12日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89號(判決未定應執行刑) 桃園地檢114年度字第2916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45號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111年8月8日 112年6月2日(2次) 112年10月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78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16號(含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9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0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1號 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4日 113年12月2日 114年4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1號 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2日 114年1月8日 114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37號(未定執行刑)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39號(未定執行刑)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10536號(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