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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92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被 告 應澤揚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717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5、17、19所示之檔案,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均為檢察官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補充理由書經篩選後最終具狀聲請傳喚之證人。因此,為確認上開證人之警詢、調詢、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實際錄音錄影內容之同一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函調及拷貝上開證人筆錄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重製,指影印、轉拷或電子掃描;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為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條第2項後段、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應澤揚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71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應澤揚已選任余德正律師為其辯護人,有刑事委任狀在卷可查,先予敘明。

㈡附表編號1至15、17、19部分:

本院審酌聲請人余德正律師聲請拷貝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5、17、19所示之檔案,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爰依前揭規定,准予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

5、17、19所示之檔案,而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㈢附表編號16、18部分:

至附表編號16、18部分,經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雖於114年9月25日以中法機一字第11460562880號函表示:

已將陳韻婷、吳韋翰114年1月16日調詢筆錄之錄影暨錄音光碟併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885號追加起訴卷內等語,然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885號追加起訴檢送至本院之相關卷宗,其內並無該等錄影、錄音光碟,經本院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前揭案件承辦股確認後,亦查無該等錄影、錄音光碟,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存卷可稽,則卷內並無該等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此部分筆錄之錄影、錄音光碟部分,因客體不存在,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編號 聲請拷貝證人筆錄名稱 函調單位 備註 1 李志宏113年4月10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2 張文雄113年4月11日調查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3 陳克力113年7月31日調查筆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 4 林思吟113年6月5日偵訊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5 蕭永新113年4月22日警詢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6 楊達文113年5月8日警詢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7 趙雲鳳113年4月10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8 詹金基113年4月10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9 呂成村113年4月10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10 劉達113年4月11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11 林妙純113年4月11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12 陳采岑113年4月11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13 張錦秋113年7月5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14 陳香雲113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5 鄧筑敔113年9月4日警詢筆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 16 陳韻婷114年1月16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查無錄音錄影檔案 17 劉育峻113年4月11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劉育峻與劉萬德在同一份筆錄中陳述,該次筆錄錄音檔檔名為「0000000-0-0劉萬德.MP3」 18 吳韋翰114年1月16日調詢筆錄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查無錄音錄影檔案 19 吳韋翰114年1月16日偵訊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