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文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重傷害未遂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4至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3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32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32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6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苗檢112執更376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重傷害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10年6、7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11年度訴字第23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4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111年度訴字第23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1日 114年5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15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苗檢112執更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