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 請 人 李姿璇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114年度特通字第6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特通字第65號案件經扣押聲請人李姿璇所有之IPHONE 14 PRO深藍色手機1支,聲請人因工作需求,請求准予發還該扣案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前開法條敘明「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自然須留存扣押物之機關始能決定是否發還扣案物。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為特殊強制處分,並由本院以114年度特通字第65號核發許可書。本院僅係准予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對於聲請人行特殊強制處分,聲請人遭扣案之前開手機1支並未扣案於本院,非本院所保管之物,自無法裁定發還聲請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