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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被 告 應澤揚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717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檔案,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應澤揚因涉犯銀行法等案件,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717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林三元律師為被告應澤揚之辯護人,為獲悉充分資訊以保障被告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規定,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光碟、隨身碟等卷證資料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重製,指影印、轉拷或電子掃描;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為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條第2項後段、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應澤揚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71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應澤揚已選任林三元律師為其辯護人,有刑事委任狀在卷可查,先予敘明。

㈡附表編號1、2、3部分:

本院審酌聲請人林三元律師聲請拷貝交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檔案,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爰依前揭規定,准予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檔案,而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㈢附表編號4部分:

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檔案,為臺中市調查處就共同被告詹淳淳扣案之iPhone 14 Pro白色手機所為之鑑識報告,且為由Cellebrite軟體生成之報告檔案,為單一「UFDR檔案」,其內容尚包含與本案無關之行事曆、檔案等資料,基於保護他人個人隱私,不宜複製予聲請人,是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編號 證據名稱 備註 1 起訴書非供述證據編號21:附表3扣案物編號10-1之台灣房巢公司電腦資料隨身碟(一),陳依霖電腦資料所存台灣房巢公司109年至112年日記帳、總分類帳檔案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74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證據編號9:行銷講義光碟 左列光碟內之檔案名稱: ①35071_One18 Option2圖解說明 ②102156_One18 銷售配套補充說明 00000000 ③116699_MSQM回租試算(FUNDHIVEJoyceP-1華為手機照片2019.5.5Download) ④134693_MSQM Park銷售講義修改 ⑤135498_MSQM Park銷售講義修改final ⑥156609_MSQM講義_00000000_1058更新 ⑦DataCenter銷講 ⑧GTEX T3_Apr2020銷講 ⑨Lumiere Residence 說明會檔案 ⑩MDAC介紹-招募說明會用(房巢扣押物10-12房巢公司SEAGATE2TB隨身硬碟(林文淵座位)維恩桌面資料客服資料線下活動) ⑪MSQM回租試算 拷貝-10-12_房巢公司SEAGATE(林文淵座位)尉婷資料00000000尉婷交接資料2018.3.26為止會計資料MDACTW業務簡報 ⑫MSQM回租試算-10-12_房巢公司SEAGATE(林文淵座位)維恩MDACTW業務簡報 ⑬one18 residences_銷售說明00000000 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74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證據編號28:台灣房巢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電子檔光碟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74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證據編號31:臺中市調查處資通安全科之「報告_全部匯出_扣押物編號1-6_詹淳淳iPhone 14 Pro白」等鑑識報告隨身碟內電子檔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