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偉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偉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偉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所謂僅餘1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羅偉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本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該裁定書在卷可查,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另本院函送本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陳述意見表,告以受刑人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列印、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上訴抗告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3,均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罪,犯罪時間係自民國111年11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犯罪手法均係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侵害法益及罪質雷同,犯罪時間及手法相近,非難重複程度較高,附表編號1則係犯過失傷害罪,犯罪型態、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與上開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不同,具獨立性,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生之損害、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依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業已執行完畢,惟上開執行完畢部分刑俟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予扣除即可,詳如前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羅偉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賭博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1月24日 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12年3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7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01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0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6月28日 114年8月1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0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693號 (編號1、2已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0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