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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5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96號

114年度聲字第3597號聲 請 人 王凱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宗傑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04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至37、53至66所示之物,暫行發還王凱璇,並應負保管之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王凱璇因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044號被告陳宗傑等

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37號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經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44號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經警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前往聲請人與陳宗傑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1居所搜索,扣押如附表三編號8至12、17、18、31、35至37、49、53至66、80至82所示聲請人所有物(編號80至82已責付聲請人保管)。

㈡附表三附表編號49所示手機、編號80至82所示車輛、編號53

至56所示包包、編號57至66所示手錶,手機、車輛登記於聲請人名下,為聲請人日常使用之手機及代步工具,精品包包及名貴手錶則係聲請人多年來個人收入及積蓄所購買,與上開案件無關,且聲請人非上開案件之被告,上開扣押物非所犯罪工具或所得,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發還此部分扣押物予聲請人。

㈢聲請人所有遭扣押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8至12、17

、18、31、35至37、49、53至66、80至82所示之物(編號80至82經責付聲請人保管),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而上開案件起訴書認定聲請人自被告陳宗傑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以下無特別標註幣別均為新臺幣)1387萬4812元,考量車輛、包包、手錶若久未使用,恐減損價值,未必有利於後續犯罪所得之追徵,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規定,准予聲請人提供1387萬4812元或相當擔保金,於聲請人繳納後,撤銷上開扣押及責付,將扣押物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42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而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並兼顧扣押之目的與所有人、受處分人、保管人之權益,予以妥適裁量,倘法院裁量後認對於案件之發展及事實調查未見有何具體妨礙,又得以保障扣押物所有人、受處分人、保管人之權益,而裁定准予發還可為證據之扣押物,亦難任意指摘其裁量權之行使為違法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7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於暫行發還之情形,其扣押關係,當仍存續,不過暫時停止其扣押之執行,而命請求人代負保管之責而已,故受暫行發還之人有保管之責任,且不許為處分。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被告陳宗傑等人所涉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04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8至12、17、18、31、35至37、49、53至66、80至82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三編號80至82責付聲請人保管,有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憑,另聲請人經本院分別以114年度聲扣字第37號裁定、114年度聲扣字第44號裁定准予扣押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本院調取114年度警聲扣字第41號核閱屬實。

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陳宗傑等人涉犯詐欺、洗錢、賭博等罪嫌,以114年度偵字第31948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重訴第1044號案件審理,有檢察官起訴書附卷可參。

㈡稽之附表二編號3所示房地原為被告陳宗傑所有,於113年4月

22日始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於聲請人名下,有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存卷可憑(警聲扣卷第389頁),則該房地是否為被告陳宗傑於犯罪後以借名登記方式脫產,實際仍為被告陳宗傑所有,非無可能,尚待釐清所有權歸屬。又觀諸聲請人於警詢、偵訊中陳述:我近5年沒有領過任何工作薪水,我估算我的年均消費約200萬元,我收入來源主要是投資所得及被告陳宗傑還給我的錢,房屋各期款項來源就是被告陳宗傑還給我的錢;我約於5、6年前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附表三編號80),我用被告陳宗傑還我的款項繳納;我約於

3、4年前購買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附表三編號82),是被告陳宗傑全款購買贈與我,但車輛由被告陳宗傑使用;我約於2、3年前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附表三編號81),我先支付訂金50萬元,車貸400萬元用被告陳宗傑還我的錢繳納,其餘車款100萬元由被告陳宗傑支付等語(114他3496卷五第397至407、443至453頁),顯見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名下房地價款、附表三編號80至82所示車輛價款及聲請人生活用品等扣押物,款項多來自被告陳宗傑。再者,被告陳宗傑所涉詐欺案件之詐欺贓款,於112年8月11日有美金9萬9994元匯至聲請人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4他3496卷二第243頁),另被告陳宗傑名下帳戶及其所掌控之公司帳戶,有諸多款項流入聲請人帳戶,金額及款項來源性質均待調查。茲因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案物,尚待釐清該等扣案物之性質與取得來源,並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需要調查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於此情形下,為確保日後法院審理需要,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上開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8至12、17、18、31、35至37、49、53至66、80至82所示之扣案物,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然本院考量附表三編號53至56所示之包包、編號57至66所示

之手錶,若長期未保養,恐將喪失或嚴重減損效能,並影響價值,是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上情及此部分扣押物本身性質,爰暫行發還附表三編號53至66所示之物給聲請人,並命其負保管之責,以保全扣押物之價值。另審酌附表三編號35至37所示之物,係前責付聲請人保管如附表三編號80至82所示車輛之鑰匙及行照,為達先前責付車輛及保全車輛價值之目的,爰將附表三編號35至37所示之物一併暫行發還聲請人,並命其負保管之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一(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37號):

編號 姓名 扣押標的 類型 扣押金額範圍 帳戶餘額(若未提及幣別,均指新臺幣) 1 王凱璇 王凱璇名下銀行帳戶: 1、玉山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000000000000號證券戶、000000000000號證券戶 金融帳戶 289萬4940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1.114年3月19日餘額各為2801.4美元、10萬0935元 2.114年5月8日餘額為13萬2110元、7萬8467.35美元、3萬7883元、2125元附表二(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44號):

編號 姓名 扣押標的 類型 扣押金額 帳戶餘額 1 王凱璇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1 (建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分之1) (地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4631) 房地產 399萬5242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現值市值金額約2590萬3800元 2 王凱璇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2 (建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分之1) (地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4684) 房地產 399萬5242元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現值市值金額約2597萬1600元 3 王凱璇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4樓之2 (建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分之1) (地號:臺中市西屯區惠順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4915) 房地產 市值範圍內之金額予以扣押 現值市值金額約4431萬9100元 4 王凱璇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雙橡園4117」預售屋「S23,車位B4-123、B4-123A」、「S24,車位B4-125、B4-126」」共2戶 債權 1457萬元範圍內之債權金額予以扣押 114年2月7日累計已繳727萬元、730萬元。附表三(114年6月11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0樓之1執行搜索之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備註 1 2-1 陳宗傑聯合商業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 2 2-2 陳宗傑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 3 2-3 陳宗傑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 4 2-4 陳宗傑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 5 2-5 陳宗傑玉山銀行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5 6 2-6 陳宗傑玉山銀行外匯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6 7 2-7 陳宗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7 8 2-8 王凱璇聯合商業銀行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1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8 9 2-9 王凱璇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9 10 2-10 王凱璇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匯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0 11 2-11 王凱璇臺中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1 12 2-12 歐洛瑪有限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 本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 13 2-13 陳宗傑滙豐銀行提款卡 10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3 14 2-14 陳宗傑臺灣護照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4 15 2-15 陳宗傑馬紹爾群島護照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5 16 2-16 FUNN RYAN等人馬紹爾群島護照 6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3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6 17 2-17 王凱璇購買雙橡園房產相關憑證資料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7 18 2-18 王凱璇購買BMW車輛(BKC-1976)相關憑證資料 12 張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8 19 2-19 HSCB匯豐銀行信件資料 2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9 20 2-20 陳宗傑租賃和車公司RDR-9589車輛資料 1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0 21 2-21 陳宗傑租賃和車公司RFE-1358車輛資料 1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1 22 2-22 陳宗傑租賃新光公司RDH-3688車輛資料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2 23 2-23 陳宗傑租賃一銀公司RFS-2038車輛資料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3 24 2-24 陳宗傑租賃普羅公司RFS-2038車輛點交單 1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4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4 25 2-25 普羅公司與陳宗傑買賣RDH-3688車輛協議書 1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5 26 2-26 陳宗傑與普聯公司買賣BYG-8078車輛合約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6 27 2-27 普羅公司與陳宗傑買賣RFS-2038車輛協議書 1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7 28 2-28 陳宗傑購買MASERATIMC20 Cielo契約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8 29 2-29 陳宗傑購買MASERATIGT2 Stradale訂單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29 30 2-30 陳宗傑購買MASERATIGT2 Stradale契約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0 31 2-31 王凱璇購買Porsche車輛(BTP-5899)相關憑證資料 15 張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1 32 2-32 LEE JAY菲律賓護照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5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2 33 2-33 現金壹拾陸萬貳仟元整(仟元鈔160張,貳仟元鈔1張 1 袋 陳宗傑 偵31948卷第3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3704號 34 2-34 金項鍊含保單(計重壹兩陸錢壹分捌厘) 1 條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5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 35 2-35 王凱璇BMW車輛(BKC-1976)鑰匙及行照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3 36 2-36 王凱璇Porsche車輛(BTP-5899)鑰匙及行照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4 37 2-37 王凱璇Tesla車輛(EAA-2966)鑰匙行照 1 袋 王凱璇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5 38 2-38 陳宗傑帳務資料 2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6 39 2-39 法拉利信件資料 2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7 40 2-40 陳宗傑虛擬貨幣助記詞 1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8 41 2-41 陳宗傑手寫筆記本 2 本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39 42 2-42 陳宗傑助記詞(#1、#2、MetaMask) 3 張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0 43 2-43 陳宗傑冷錢包 2 個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1 44 2-44 陳宗傑U盾及匯款資料 2 個 陳宗傑、王凱璇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2 45 2-45 玉山銀行02041FE2 1 個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3 46 2-46 台灣區現金版娛樂城相關資料 1 份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4 47 2-47 陳宗傑灰色蘋果筆電 1 台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5 48 2-48 陳宗傑金色蘋果筆電 1 台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6 49 2-49 王凱璇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296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07 50 2-50 陳宗傑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7 51 2-51 陳宗傑公司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8 52 2-52 陳宗傑ipad(密碼詳卷) 1 台 陳宗傑 本院卷第288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49 53 2-53 愛瑪仕包包 14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5至376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至15 54 2-54 LV包包 1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6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6 55 2-55 DELVAVX包包 1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7 56 2-56 CHANEL包包 1 個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8 57 2-57 王凱璇HERMES錶 2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19至20 58 2-58 王凱璇ROLEX錶 4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7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1至24 59 2-59 王凱璇AUDEMARS PIGUET錶 4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5至28 60 2-60 王凱璇PATEK PHILIPPE錶 3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29、本院卷第29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14至115 61 2-61 王凱璇Cartier錶 2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0至31 62 2-62 王凱璇PIGET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8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2 63 2-63 王凱璇CHOPARD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3 64 2-64 王凱璇BREGUET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4 65 2-65 王凱璇OFFICINE PANERAI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5 66 2-66 王凱璇Bell&Ross錶 1 支 王凱璇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6 67 2-67 陳宗傑HUBLOT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7 68 2-68 陳宗傑RICHARD MILLE錶 5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7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16至120 69 2-69 陳宗傑ROLEX錶 3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8至299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1至122、129 70 2-70 BANG&OLUFSEN音響 1 組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1(責付) 71 2-71 BANG&OLUFSEN音響 1 組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2(責付) 72 2-72 LV邊櫃 1 只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3(責付) 73 2-73 愛瑪仕撲克桌 1 式 陳宗傑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4(責付) 74 2-74 陳宗傑CHOPARD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80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9 75 2-75 陳宗傑HERMES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40 76 2-76 陳宗傑OFFICINE PANERAI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80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41 77 2-77 陳宗傑RICHARD MILLE錶 3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9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3至125 78 2-78 陳宗傑PATEK PHILIPPE錶 3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298頁114年度大型保字第42號編號126至128 79 2-79 陳宗傑ROLEX錶 1 支 陳宗傑 本院卷第379頁114年度貴保字第78號編號38 80 2-80 王凱璇BMW車輛(BKC-1976) 1 輛 王凱璇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5(責付) 81 2-81 王凱璇Porsche車輛(BTP-5899) 1 輛 王凱璇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6(責付) 82 2-82 王凱璇Tesla車輛(EAA-2966) 1 輛 王凱璇 本院卷第347頁114年度委保字第61號編號7(責付)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