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宏晉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宏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羅宏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1至6號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59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9日 ①111年5月6日 ②111年5月6日 111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0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58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26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26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8月8日 113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39號 附表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111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16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2日 113年4月12日 114年4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 112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114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6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656號 附表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7 (空白) (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0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