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紀俊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俊楠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準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
法院如遇有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以其聲請之程式違背規定,將該聲請予以駁回,始符合該法之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部分,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之罪部分,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之例外情形。檢察官檢具經受刑人填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本案調查表),而認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本案無法認為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聲請書附表(業經整理如本裁定附表,下仍稱聲請書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理由如下:
1.本案調查表編號7之案號欄記載「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案由欄記載「竊盜」,罪刑欄記載「有期徒刑4月」,得否易科社勞欄記載「是」,本案調查表中得以特定該編號7案件之資訊只有案號欄所記載之「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下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簡稱雲林地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稱雲林地院),然遍查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未見該案之存在。
2.再觀諸被告之前案紀錄表,以及聲請書附表,可見聲請書附表編號7案件(亦即經判決確定之「雲林地院113年度六簡字第287號」案件)正確之執行案號應為「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4號」,而非本案調查表以及聲請書附表記載之「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
3.進言之,本案調查表編號7之案件(亦即不存在之「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與聲請書附表編號7之案件(亦即「雲林地院113年度六簡字第287號」案件,該案正確之執行案號為「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4號」如上述),無法互相勾稽,兩者難認係同一案件;受刑人既係就「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案件,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實無法請求受刑人有就「雲林地院113年度六簡字第287號」案件,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案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程式違背規定。
四、據上,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紀俊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5日 113年1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21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5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113年度簡字第919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5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113年度簡字第919號 確定 日 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5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49號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公共危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5日 112年10月10日 113年6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35822號(正確案號應為113年度偵字第35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42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66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113年度簡字第1267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9月13日 113年12月20日 113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666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113年度簡字第1267號 確定 日 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20日 114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13日至113年7月10日 112年12月26日至113年2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4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8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113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3月27日 114年2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8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113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確定 日 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3月27日 114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正確案號應為第4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615號(本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29號(本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3日至113年7月10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9月4日至112年11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25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22號 113年度易字第1522號 判決 日 期 114年3月21日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22號 113年度易字第1522號 確定 日 期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8日 114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9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550號(定應執行刑1年4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傷害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1日至113年2月1日 113年5月18日 113年6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21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65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05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353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11月6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05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353號 確定 日 期 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26日 114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6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0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