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翊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5593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2月。又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惟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考量附表所示之罪均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時間為112年6月至113年12月間等整體情狀,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表】編號 1 2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01/22、113/01/23、113/01/24、113/02/06、113/08/14、113/08/21 112/06/24~113/12/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11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116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79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79號 判決日期 114/08/21 114/08/21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79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0/02 114/10/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59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5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