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9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民崇上列聲請即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85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37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應詳載卷證名稱或足以特定內容之描述)。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四、被告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五、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旨。六、聲請日期,為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所明定。而按法院認被告聲請卷證影本之聲請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命補正應以裁定送達被告,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A01於本案審判中以「刑事應檢視檢察官不爭執事實附件廢中檢重複起訴狀」記載:聲請事項 聲請交付電子卷證以為審察需要等語,然未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惟尚非不可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應詳載卷證名稱或足以特定內容之描述),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