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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9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9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均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均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均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被告犯罪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45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8日 113年3月14日 113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66號、第252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9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 48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4年2月12日 114年6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21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 485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月10日 114年2月12日 114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072號(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821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50日(苗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26號)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