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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並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及犯罪時間之間隔,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2次)、3月 有期徒刑2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7日(2次)、11月9日、11月11日 109年10月7日(2次)、8日(2次)、19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86、14246號、110年度偵字第13586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11、12112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11號 110年度易字第1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4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11號 110年度易字第1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6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09號 編號1至7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8日(2次) 109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6、1624、1692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51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40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905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0日 110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40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9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0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1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 編號1至7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 號 5 6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4次)、4月(3次)、6月 有期徒刑4月(2次)、5月(12次) 有期徒刑3月(4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3日(2次) 109年11月17日(3次)、21日、22日(15次)、24日、25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712號、110年度偵字第2625、5757、6569、7347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4號 111年度簡字第51、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4號 111年度簡字第5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3月3日) 111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5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27號 編號1至7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共3次) 有期徒刑3月、4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6日(6次) 109年11月22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094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71號 113年度訴字第8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71號 113年度訴字第8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4年5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285號 編號1至7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