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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53號聲 請 人 羅仁豪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賭博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4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及刑事陳報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交付之必要性,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照准。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羅仁豪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26號賭博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前開案件業已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被告之刑事陳報狀僅泛指受命法官及審判長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未就已確定之前開案件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以,本院具體審酌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要件不符,依據前述說明,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件: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及刑事陳報狀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