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3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黃士輔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士輔(下稱聲明異議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94號裁定後,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復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5、12、14至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已陳明:檢察官未將聲明異議人另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下稱甲案)納入前揭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之範圍,希望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全部案件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檢察官未理會聲明異議人上開意見,不僅未將甲案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且以突襲方式就如附表編號1、5、12、14至17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致使聲明異議人可能受更重之刑罰,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惟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從而,如係俱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檢察官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情形。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由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94號裁定後,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中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5、12、14至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5千元。聲明異議人不服提出抗告及再抗告後,分別由臺中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619號裁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82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3、125至128頁)。又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迭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68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甲案)等節,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2、153頁)。
㈡聲明異議人雖執以前詞,惟查,聲明異議人未提出其曾促請
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就甲案與其所犯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而遭檢察官否准之任何訴訟資料供參;且經本院通知聲明異議人補正資料,聲明異議人稱:伊遍尋不著聲請更定其刑經檢察官否准之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另觀諸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23至163頁),亦無記載聲明異議人曾向檢察官請求就甲案及其他案件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卻遭否准之紀錄。是以,難認聲明異議人曾向檢察官請求就甲案與其所犯其他案件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經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
㈢如附表編號1、5、12、14至17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
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檢察官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情形。聲明異議人就檢察官針對附表編號1、5、12、14至17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否,依法既無選擇之權利,則檢察官自無須經聲明異議人之請求或同意。是以,檢察官未經聲明異議人請求或徵求其同意,逕行提出聲請,並無不當,聲明異議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本案聲明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表:(時間: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3月27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672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111年度偵字第387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111年度簡字 第1268號 111年度易字 第34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89號 111年度簡字 第1268號 111年度易字 第34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2月5日 112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3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1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3號) 附表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2159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67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法製造爆裂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4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罪日期 ①111年6月15日4時許 ②111年6月15日8時5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③111年7月1日4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④111年7月1日0時許 ⑤111年6月10日至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1日 ①111年3月1日 ②111年4月14日3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69、158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43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65、20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353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77號 112年度簡字 第72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4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5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353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77號 112年度簡字 第72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附表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0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56號 附表編號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36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66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公眾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14日至同年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47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47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4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附表編號7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高雄地檢112年執字第6685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46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5年6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7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47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47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8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4、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附表編號7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高雄地檢112年執字第6685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46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24、4625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494、1495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非法持有爆裂物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千元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 111年3月27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06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7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37、177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高分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3號 111年度重訴字 第16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9月15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高分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3號 111年度重訴字 第16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1月22日 (撤回上訴) 113年6月18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5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4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3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2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448號)編 號 16 17 (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5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662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3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662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33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附表編號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44號) 附表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45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