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9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建宏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執行指揮(中檢介法114執聲他1657字第11490441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要旨參照),先予敘明。
三、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建宏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後,經本院各以105年度聲字第5321號(下稱乙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24號(下稱甲裁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11年2月確定等情,此有該等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應可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所犯數罪既經乙、甲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年5月、11年2月確定,並均已確定且具實質確定力,又乙、甲裁定所示各罪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自無所謂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況乙、甲裁定各於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之際,均已大幅縮減其合併刑期。
㈢至聲明異議人雖認以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方式定刑較為有利
,然執行刑之酌定,尚無必定按一定比例或折數酌定之理,是縱如聲明異議人所述之方式改組搭配定刑,亦難謂法院即應依其主張比例折算,致生如聲明異議人主張之有利結果。㈣依上揭所述,自無從認聲明異議人於客觀上有因上開裁定而
遭受顯不相當責罰,亦無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暨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又前述定應執行刑之乙、甲裁定既經確定,即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刑裁定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當無從任由聲明異議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前揭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所示之部分罪刑,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㈤從而,執行檢察官未依聲明異議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因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難認有何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11日以中檢介法114執聲他1657字第1149044150號函文就聲明異議人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所為駁回之執行指揮,既係根據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確定判決及乙、甲裁定之確定裁定,依法為之,並無不當情形,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一】: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321號裁定
(即聲明異議人所指之乙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19日 104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日 期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5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2月25日 105年2月25日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1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394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5日 104年9月22日 104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日 期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394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12日 104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日 期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394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 號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8日 104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日 期 105年5月31日 105年5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105年度訴字第2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105年11月2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394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附表二】: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024號裁定
(即聲明異議人所指之甲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2 年12月27日 102年6月22日 102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86、9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86、9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29日 104年12月21日 104年1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5日 105年1月18日 105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2379號(編號1-5 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2379號(編號1-5 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2379號(編號1-5 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判2次) 有期徒刑4月(判2次) 有期徒刑7年8月(判13次) 犯罪日期 102年6月22日、102年12月22日 102年11月4日、103年1月26日 102年7月3日至102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86、9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86、9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37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97、1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21日 104年12月21日 105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8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18日 105年1月18日 105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社勞 得易科罰金、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2379號(編號1-5 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2379號(編號1-5 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15939 號(編號6-9 定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7月(判2次) 犯罪日期 102年8月4日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27日、103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37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97、1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37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97、1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37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97、1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判決日期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15939 號(編號6-9 定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15939 號(編號6-9 定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15939 號(編號6-9 定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編 號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判2次) 犯罪日期 103年4月27日、103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37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97、1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判決日期 105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2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15949 號(編號10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