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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2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24號聲明異議人 林麗玉受 刑 人 蔡婷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4年度執聲他字第13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聲明異議人僅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權利資格提出。

三、經查:

(一)本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雖記載聲明人即受刑人蔡婷羽,狀尾並以電腦打字繕打「具狀人:蔡婷羽」等字樣,然並未經受刑人本人簽名、蓋章,僅有林麗玉簽名,並註記為(母);再參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開聲明異議狀亦未有監所主管長官收狀代轉之章戳,足認本件聲明異議係由林麗玉以自己名義提出,核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人林麗玉係受刑人之母,有受刑人及其母林麗玉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為成年人,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受刑人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從而,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