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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2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武柏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333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武柏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

彰化地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因受刑人戶籍已設在戶

政事務所,經本院公示送達後,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稿)、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網頁畫面、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在卷可憑,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彰化地院114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4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應受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上限之限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相同、犯罪態樣類似,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5日 拘役45日 (應執行拘役6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79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306號等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6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90號 113年度簡字第7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4年4月21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6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90號 113年度簡字第7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7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228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16號 編號1-3經彰化地院114聲字第892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4罪) (應執行拘役10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9日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3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36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334號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