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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湘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湘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湘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7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復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他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1日21時3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2年10月17日19時20分至翌日19時30分間某時許、 112年11月8日14時3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3年1月4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年12月24日、 112年3月8日、 113年4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4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8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9月26日 114年4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78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0月28日 114年8月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58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68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