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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933號114年度聲字第33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博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博泓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等等,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告莊博泓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承認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同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犯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1月4日為訊問並審閱全案卷證,被告承認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案被告所涉部分業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故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審酌被告另有多件詐欺、洗錢案件經判刑、起訴或偵查中,且113年間已曾加入其他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卻仍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案,足見被告有一再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情形。復衡被告自陳其犯案動機是貪圖不法高額報酬,觀以被告從事本案犯罪之條件、歷程,被告之客觀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變,若任令被告在外,被告仍可能再次從事類似行為,即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再衡諸詐欺集團犯罪型態本即具分工性、職業性、集團性,本案被告所涉屬組織性犯罪,在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其反覆實施之可能性甚高。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故此部分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案被告所涉部分雖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然被告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確定,仍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再者,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詐騙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之信任感蕩然無存,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為保障民眾財產法益及維護社會治安,經考量上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1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四、至被告雖以其坦承犯行,且受過高等教育,在外有正當工作,需幫忙家中工廠、照顧家裡及生病家人,並已與被害人調解、繳回本案犯罪所得,又本案已完成證據調查,無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與被害人調解之情形、於本院審理期間繳回犯罪所得,均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且衡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有正職工作,但想多賺一點錢而從事本案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44-45頁),顯見被告縱使有正當工作仍因經濟動機故為本案犯行,且觀之被告前科紀錄可知其多次從事加重詐欺犯行,故無從以其有正當工作而排除被告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可能性。另本案非以逃亡之虞為羈押原因,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說明。本案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存在,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故此部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