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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藍敏浤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藍敏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藍敏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㈡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然先經合法寄存於受刑人之居所,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嗣本院即另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然受刑人仍未回覆,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臺中市南區公所函、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證,是本院已使受刑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酌以罪數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

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藍敏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59日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5日 113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94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緝字第28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58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4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4年3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58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46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4年10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679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8003號

裁判日期:2026-02-24